歐葛撥亂反正ACTION》強制解散政黨一齣戲?Laws to force dissolu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 procedures are all lies or fake…
◇語本《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除去禍亂,歸於正道。《漢書.卷二二.禮樂志》:「漢興,撥亂反正,日不暇給。」也作「撥亂反治」、「返正撥亂」。
◆去混亂局面,恢復正常的秩序。語本《公羊傳.哀公十四年》。
- 《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
- 《孔叢子.與從弟書》:「忿俗儒淫辭冒義,有義欲撥亂反正,由來久矣。」
- 《漢書.卷六.武帝本紀》:「贊曰:『漢承百王之弊,高祖撥亂反正,文景務在養民,至于稽古禮文之事,猶多闕焉。』」
- 《鹽鐵論.詔聖》:「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權也,非撥亂反正之常也。」
- 《舊唐書.卷八○.褚遂良列傳》:「遂良言於太宗曰:『陛下撥亂反正,功超前烈,將告成東嶽,天下幸甚。……』」
- 《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題名遊賞賦詠雜記》:「科第之設,沿革多矣。文皇帝撥亂反正,特盛科名,志在牢籠英彥。」
- 《鳴鳳記.第一九齣》:「近聞得朝中奸相弄權,朋黨誤國,此正臣子撥亂反正之時。」
- 《喻世明言.卷三二.遊酆都胡母迪吟詩》:「今天運將轉,不過數十年,真人當出,撥亂反正。」
申 請強制解散政黨 - 2022.Jun.14
請求權人 黃識軒
請求之事項:
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新臺幣499萬元,責屬政風同仁應檢具相關人事實情分別依監察院、懲戒法院等機關所需資料,將公務員未能依法行政之、無法如實履行國家交派任務與服務人民之重責等情事均宜速移交議處懲戒;同時應主動提請糾正以利貴部相關作業不符法規之處,及草率發文函復人民恐涉濫用首長印信等徒增真偽難辨疑義情事皆需於最短時間內,自行全面性評核並審視或能規劃改善和因應妥處之方以保障人民權益,守護國家社稷和貴部權責內政範疇業務之行政作業程序規範可昭公信。另,歐葛針對貴部所復函文指政黨法第25條規定論及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之情事,倘若有公正公開遴聘過程與標準之作業與規定請不吝告知,本人亦願意於事前商議有空之時主動參與合議襄助完善辦理;相關法規作業所涉職員是否宜再教育多訓練或有關銓審司及任免公職等事宜之議、決、處、核則均由貴部自行公正妥處,俾利維護單位應有紀律。此外,國家公帑乃全體人民辛勞工作所得之納稅金,本人建請部分或一半之求償金,應由該員個人支出,形同其對職務工作不夠認真凸顯欠缺自行充電或補強缺失之自主管理能力不足致業掌範疇疏於自我嚴謹監督,歸還國家俸祿尚祈合理。
事實及理由:
- 本人於2021年3月8日業經循司法院公關同仁轉知洽詢中選會後,獲悉有關「強制解散政黨」相關業務歸內政部職掌;該日,貴部民政司黃小姐接聽約通話半小時;期間,該員確實即時分享相關資訊與所涉法令規定等,亦主動提醒、強調般表示,因當時審判議決該業務的憲法法庭尚未完備,若本人仍欲憑事證資料提出申請事宜,也恐將因無後續作業程序,導致申請未能及時妥處而遭擱置等情況。依其建議即待今(2022)年初左右,直至該法庭正式公開維運服務並向社會大眾廣為宣導後,再予提出。但該法庭元月4日正式開展審理程序新頁三個月後,本人4月28日下午親赴位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的內政部並攜帶備妥相關事證資料準備進行洽辦有關該業務之申請事宜;現場,經一樓服務台人員告知,因疫情均得透過櫃台話機撥分機先通話聯繫再待職掌單位派員來處。
(一)之後,公務機關同仁先主動要求看本人證件稱要確認身分無誤卻堅持不告知其職名,幾番對話後才僅表示姓「吳」;然而,雙方溝通過程竟有如「雞同鴨講」形同上演一齣「一問三不知」般戲碼,令本人不解並直問該員:「這不是你們的業務嗎?我來提出申請,才能讓你們送憲法法庭,不是嗎?去年也已先電話洽詢過,所以我現在來照理說應該要有什麼流程吧?」該員卻表示:「什麼流程?」
(二)迫使本人得舉例,「一般申辦作業,公家機關的話,不是都應該會備妥相關表單供民眾填寫,然後再簽呈會辦轉呈之類的嗎?」該員仍繼續講出讓人難以置信之言:「表單?沒有啊?什麼表單?」
(三)本人進一步鉅細靡遺般如同指導:「就可能是一張A4大小的紙張,上面已有欄位要民眾填姓名和緣由或勾選要申辦的事項獲選項之類的。」接著雙方便有短暫口角爭執,因本人詫異公家機關公務人員竟能如此處事,便說道:「這不是你們該做的嗎?怎麼會要我來教啊?這樣太奇怪了吧!你們到底每天上班領國家俸的公務員都在做什麼?但明明大多數公務員都十分認真,偏偏就你們這幾個我這段時間遇到的礙人誤事的公務員態度和處事方式都太像了,你們是不是都事都與總統關係友好,就大家常稱的酬庸?但不論是不是,竟然連作業流程都沒有卻能這樣像沒什麼、不當一回事的模樣,還當民眾面前,反問我.真是太誇張!」
(四)吳員隨即直指本人並喊;「你不要來這咆哮喔!」本人頓時受驚嚇並搖頭嘆:「你們(指該員與文化部及文策院各一位身處要職同仁)真是太像了。」她們對我說我在「恐嚇」,你對我說我在「咆哮」。
(五)本人當場嚴正強調:「我來申辦業務,你沒提供作業是你不對吧?我來拍你一張照片當存證。」該員便再喊:「你不要拍,你不准拍,我有肖像權!」本人回說:「我剛有告知你我是記者,你也拿《壹週刊》證件看過,我認定這是重要新聞事件,有必須揭露才能端正違失的必要,所以我有採訪權,同時告知你,我正在錄音,一旁還有櫃台小姐在,你汙衊我『咆哮』,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及本人已註冊商標的藝名之商譽,請你告訴我你全名或證件給我看,我才方便對你提出告訴,維護權益。」
(六)但該員仍拒告知其名,接著便至一旁櫃台撥分機給同事,講述有關吩咐交代指揮同仁拿一張A4紙,和大概準備如本人前述提及之作業概況樣貌所應有文件之格式等。
(七)該員掛了電話後,又走去找門口警衛並指向本人方向看顧般。
(八)待同事下樓傳遞紙張予吳員,則赴要本人照方才自稱內容形式填寫;更荒謬的是,本人照辦後,乍看他似想快閃轉身走人,讓本人又得趕緊喊叫他才停下腳步回頭且質疑般的模樣,果不其然,該員還竟也需要本人提醒道:「那我帶來的事證資料呢?你不收?不拿去印嗎?」出乎意料的他語出驚人表示:「你要給我?」本人答:「我只有一份,應該是需要的話,可能得複印?」身處行政作業之公務機關,他做出決定也結論:「那…先這樣就好了。」隨即作勢離去。
(九)本人因有過其他機關作業違失卻不認錯的前車之鑑,現場主動向該員再三強調:「我有帶相關事證資料,是你不收喔,還看都不看一眼,也沒碰過,我有拿出來喔,這邊應該有監視器吧?我也要拍照存證,這種經驗太妙了。」
(十)該員頭也不回就這樣離去,本人則只好默默地、獨自黯然在場拍了張攤開在桌面上的事證資料照,亦當作留念自己莫名到內政部遊歷一遭;同時,並即刻致電聯繫政風同仁,有勞其下樓瞭解,若有不當之處,俾利日後妥處後續事宜。
(十一)稍待政風處室派兩位男職員到一樓,其中較為資深的同仁,聽完本人陳述及概況則做出符合社會通念、一般而言屬多數正常反應,不僅也感到驚訝,還更直言道:「他幹嘛不給你看證件?這沒什麼啊!很正常啊,我的給你看,奇怪了。謝謝你告訴我。」進一步敘陳該員指稱有關咆哮情事並略作還原當時狀況供其參考知悉,亦將該員職掌有關業務卻無相關作業供民眾提出申辦之情事和不收事證資料等逐一據實陳報。
(十二)孰料,5月4日內政部函文 台內民字第1110023947號,有關前述之情所提申請書,貴部復之說明,卻在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相關內容與立法緣由;並述及政黨法第25條規定,與第26條相關作業程序等。函文內容與實不符,相關業務職掌部門組員含政風同仁是否未能如實陳報權責主管當時申請之狀而導致蓋有貴部首長印信之公文如此草率發出?抑或是,貴部首長欲以此函文虛應了事?且,本案重點即貴部並未有相關作業程序是否不符相關法規?造成人民不便與徒增困擾,更恐令相關情事可能衍生持續或間歇性影響國家社稷人民造成全體權益或權利受不同程度大小之損害,貴部如何承擔?爰司法院憲法法庭早已公開揭示相關內容作業規定,貴部卻不符其程序,又何以論及或強調程序之通則? -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指:「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國家賠償法第7條有關「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爰第9條第一項論及「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4條明示「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查貴部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可逕行妥處,考量分案究責並基於急需國家公帑應援以遏止其他機關含貴部主管之其他法案所涉情事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與人民正持續遭受不同程度影響之損害,與權益或權利上各有不同程度大小之損失,爰本案求償金將專款專用並隨時可供鑒核對查以盡速端正社會風氣,協助政府維護紀律與公信。此外,據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一項涉及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茲本人自陳為我政府建國至今唯一專家並基於媒體監督第四權之立場,如非邀本人則需揭示其身分背景經歷等學識符合標準之評析與考量,以示公允。且,近年我政府積極推動司法近用權及民間社會法治作業實務,也持續強調憲法講究正當行政、法律程序要件並於釋憲實務上已有第409、462、488、491、563、689號等相關之憲法解釋,即除有關人身自由、訴訟權之解釋外,於行政機關在作成一定決定,特別是不利益處分前,是否、如何、在何時間點應予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予陳述意見、聽證之「聽證權」,方符合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俾利維護治國之本在於民之核心價值重點;同本人申請國賠最終目的乃為國家社稷與服務公益之初衷亦盼政府服務和機關作業能有翻轉陋習且實質上精進與改善標的,以促社會大眾確實看見或感受到生活質量之提升並強化或優化相關福祉於民的政府施政效益目標,是所至禱。
證據:1、現場照片。2、錄音檔可於協議期或履行聽證權之際供參。
此 致
內政部
請求權人 黃 識 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