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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發函公告 擅自使用具強力彈簧獸鋏可處7.5萬罰緩

陳盈盈、蔡昀融、李佳穎、葉畀威、陳香君、蕭文龍、黃識軒/台北報導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發函公告,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的獸鋏,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任何人不得對其(該獸鋏)有於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等行為情事,經檢舉或查獲將依法重罰。

該處表示,已多次接獲檢舉,五金行或網路業者進口、展示及販售塑膠捕鼠夾,係屬上述說明之獸鋏;今(109)年多次接獲動物遭獸鋏夾到致傷,故為此再特別發函公告相關禁令。

據悉,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則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將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緩。

該處稱基於法治教育,特再加強宣導相關法規;同時提醒閱聽眾、飼主及相關業者,為維護動物福利,保障民眾及動物之安全,我國動物保護法已明令禁止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請大眾特別留意此資訊。(圖片:翻攝自臺中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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